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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陈治才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治才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283号罪犯陈治才,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越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被告人陈治才犯贪污罪,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追缴赃款201800元。被告人陈治才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2010)川凉中刑执字第1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4月8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17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赵昌、赖万玲出庭提请对罪犯陈治才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勇、王华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治才,证人监管民警萝某某、肖某某、罪犯李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陈治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治才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治才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治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78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治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治才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二О一八年三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