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纪州与曹云吴洪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州,曹云,吴洪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吴纪州,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曹云,男,6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吴洪彦,男,40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纪州诉被告曹云、吴洪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纪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纪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纪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