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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纪州与曹云吴洪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州,曹云,吴洪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吴纪州,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曹云,男,6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吴洪彦,男,40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纪州诉被告曹云、吴洪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纪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纪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纪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