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4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学文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焦各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文,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焦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4980号原告吴学文,男,1962年5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焦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焦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屈桂英,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勤民,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文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焦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文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交相应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永富人民陪审员 谢维林人民陪审员 彭玉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