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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颖与韩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颖,韩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杨颖,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韩志伟,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杨颖申请执行韩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志伟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志伟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代发的工资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朱志平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