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5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某某,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