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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44号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账户后,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文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