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李兴才、胡小姨、钟仕勇、邓晓梅、钟克辉、易高秀、周益军、黄晓霞、肖志锋、邹美蓉、钟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李兴才,胡小姨,钟仕勇,邓晓梅,钟克辉,易高秀,周益军,黄晓霞,肖志锋,邹美蓉,钟安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地址:上高县。负责人:熊尚宜,该支行行长。被告:李兴才,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胡小姨,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钟仕勇,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邓晓梅,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钟克辉,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易高秀,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周益军,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黄晓霞,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肖志锋,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邹美蓉,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钟安娜,女,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被告李兴才、胡小姨、钟仕勇、邓晓梅、钟克辉、易高秀、周益军、黄晓霞、肖志锋、邹美蓉、钟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鲍在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