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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章丽丽与鲍敏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丽丽,安徽省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鲍敏,章锦芳,安徽徽商(池州)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丽丽,女,1984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查相平,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口路93号清峰岭商住楼115室,组织机构代码:77906610-9。法定代表人:方志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海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善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敏,女,1988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章锦芳,男,1956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审被告:安徽徽商(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983675-6。法定代表人:朱炯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中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文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章丽丽、安徽省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鲍敏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丽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查相平,上诉人青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善萌、被上诉人鲍敏的委托代理人何振国,原审被告安徽徽商(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文斌,原审被告章锦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鲍敏系池州市贵池区城市华庭小区1号公寓楼1406室业主,章丽丽系该公寓楼1311室业主,章锦芳是章丽丽的父亲。徽商公司是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青松公司是物业管理单位,徽商公司与青松物业公司已办理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移交手续。2014年1月22日,章丽丽搬家,8时46分,张锦芳在1号公寓楼楼下通道处按照风俗燃放烟花庆贺。燃放的烟花飞入1406室,引发火灾。消防部门接警后随即赶往现场,扑灭了大火,因大火致1406室内装修及物品毁损。2014年1月23日,池州市贵池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出池贵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2014年1月22日8时46分,贵池区城市华庭小区1号公寓楼1406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6平方米,火灾烧损1406室装修构件及家电、家具等物。经调查,起火原因认定为燃放烟花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2014年1月24日,池州市贵池区公安消防大队向青松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于2014年2月26日做出池贵公(消)行罚决字(2014)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松公司管理的城市华庭小区1#楼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依法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处罚。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维持了该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依鲍敏申请,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徽江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池州市贵池区城市华庭小区1号公寓楼1406室火灾损毁价值进行评估。2014年7月26日,该公司做出JN-FY(N)2014051601鉴定评估报告:房屋室内装修总造价87417元、房屋室内家具家电等价值176158元。原审认为:章锦芳为庆贺其女章丽丽搬家,燃放烟花引发大火,造成房屋装修及物品毁损。章锦芳无偿提供劳务,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造成鲍敏损失,章丽丽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青松公司作为城市华庭小区消防管理的责任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对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管理,但其监管不到位,未能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未尽到法定义务,对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依据JN-FY(N)2014051601鉴定评估报告及法律规定,依法确认鲍敏各项损失:房屋室内装修总造价、房屋室内家具家电等损失计263575元、鉴定费8248元,共计271823元,章丽丽承担80%,计217458.4元;青松公司承担20%,计54364.6元。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章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鲍敏各项损失计217458.4元;二、被告安徽省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鲍敏各项损失计54364.6元;三、驳回原告鲍敏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章丽丽负担5700元、青松公司负担1000元。青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起事故共造成多少损失未查清。评估报告统计不合法,价格认定过高,统计面积认定错误;二、青松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华庭小区的消防设施是一个整体,消防主泵及电源控制等主要设备在商之都主楼商场内,上诉人无支配权。综上,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章丽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其撤回上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青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安徽江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火灾物品及装修损失的鉴定意见书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瑕疵,原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池州市贵池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青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生效。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青松公司对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应予以行政处罚。因此,青松公司对火灾损失的扩大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元由安徽省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钱跟东代理审判员  查妙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