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德芝、钟翠竹计划生育非诉行政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德芝,钟翠竹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法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桥东社区望城路。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德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钟翠竹,女,汉族,农民。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罗德芝、钟翠竹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4年]第114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成亮、曾��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罗德芝、钟翠竹于2005年10月27日生育一个女孩,于2009年3月17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又于2010年12月17日生育第三个孩子,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新计生征决字(2014年]第114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5720元。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同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新计生催字(2015)第11001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收到该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罗德芝、钟翠竹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4年]第114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罗德芝、钟翠竹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572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申请费136元,由被执行人罗德芝、钟翠竹负担。��判长罗荣审 判 员 吴成亮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