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亦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某某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于2014年12月6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某某以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某的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分3次将财产折价款2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