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阳与商帆、商雪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商帆,商雪芬,商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杨阳。被告:商帆。被告:商雪芬。被告:商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诉被告商帆、商雪芬、商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阳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