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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晓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四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四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敏,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代理人孙广和(系上诉人之公公),男,1938年3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佳木斯市前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四医院,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尚达,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晓敏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四医院(以下简称二二四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佳前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陈晓敏、被告二二四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晓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广和、上诉人二二四医院委托代理人赵福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佳前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