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黄新望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黄新望,魏某,刘某,周某,王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黄新望,农民。2009年4月21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尹薇,浙江省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某,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身份证号码34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黄湾镇陆集村位庄组。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王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黄新望、魏某、刘某、周某、王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黄新望、魏某、刘某、周某、王某乙及被告人黄新望的辩护人尹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22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组织单某等人在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鑫馨足浴店103包厢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3场,雇佣被告人黄新望、魏某、刘某、王某乙以“赢人民币300抽人民币10元,赢人民币1000元抽人民币30元,赢人民币2000元抽人民币50元”的形式抽头,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并由被告人王某乙及严巨巨(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赌场外望风。期间被告人黄新望、魏某、刘某、王某乙分别获利人民币600元。2、2014年5月26日至5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组织单某、王某丙、俞喜娟、章健等人在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月丽大厦名爵咖啡888包厢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5场,雇佣被告人黄新望、魏某、刘某、周某以“赢人民币300元抽人民币10元,赢人民币1000元抽人民币30元,赢人民币2000元抽人民币50元”的形式抽头,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雇佣被告人王某乙及严巨巨等人负责在赌博场所外望风。期间,被告人黄新望、魏某、刘某、周某、王某乙分别获利人民币1500元。2014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月丽大厦名爵咖啡888包厢将被告人黄新望、魏某、刘某、周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非法获利款人民币2700元;2014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向本院退赃人民币21500元,被告人魏某、刘某、王某乙分别向本院退赃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周某向本院退赃人民币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新望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黄新望、魏某、刘某、周某、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单某、王某丙,金永潮、俞喜娟、吴培业、黎细安、杨双应、何满华、章健的证言,非同案共犯严巨巨、龚先伯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的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新望、魏某、刘某、周某、王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惩处;被告人黄新望、魏某、刘某、周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新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刘某、周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新望虽曾对自己的罪行有所辩解,但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魏某、刘某、周某、王某乙均已退清赃款,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魏某、刘某、周某、王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分别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二、被告人黄新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四、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五、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六、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七、本院扣押被告人王某甲的人民币21500元、被告人魏某的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刘某的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周某的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王某乙的人民币2100元,均系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佳妮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人民陪审员 章定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丽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