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交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西波与胡乐棚、王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波,胡乐棚,王树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交初字第226号原告:王西波。委托代理人:郑允杰,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乐棚。被告:王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波与被告胡乐棚、王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波于2015年4月13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西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波撤回对被告胡乐棚、王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西波负担。审 判 长 郑淑梅审 判 员 何丕猛人民陪审员 陶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