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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交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西波与胡乐棚、王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波,胡乐棚,王树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交初字第226号原告:王西波。委托代理人:郑允杰,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乐棚。被告:王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波与被告胡乐棚、王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波于2015年4月13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西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波撤回对被告胡乐棚、王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西波负担。审 判 长  郑淑梅审 判 员  何丕猛人民陪审员  陶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