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法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青与被执行人朱西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朱西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女,1973年4月9日生。被执行人朱西同,男,1973年12月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西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0.45万元,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青与被执行人朱西同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文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