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青与被执行人朱西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朱西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女,1973年4月9日生。被执行人朱西同,男,1973年12月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西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0.45万元,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青与被执行人朱西同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文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