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无锡恒亿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恒亿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无锡恒亿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裕。委托代理人席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仲。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现卓。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亿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恒亿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为2400元,由原告无锡恒亿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胜亮审判员 丁明君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