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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史书云申请执行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李明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献执字第00391号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李明权:史书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223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2日至本金还清为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33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634元,执行费1400元。收款单位名称:献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河北省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314144500018帐号:28×××85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会启电话:0317-460****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风险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单位或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予以信用惩戒。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通知有关部门对你(单位或公司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