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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灿灿、马梦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灿灿,马梦晗,马浩博,马博艺,王秋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马灿灿,女,2005年7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兰考县。申请人马梦晗,女,200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马浩博,男,200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马博艺,男,201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秋菊,女,1948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上述四申请人之祖母。申请人王秋菊,女,1948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军,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马灿灿、马梦晗、马浩博、马博艺、王秋菊要求宣告徐小宾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灿灿、马梦晗、马浩博、马博艺、王秋菊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马灿灿、马梦晗、马浩博、马博艺之母,申请人王秋菊儿媳徐小宾于2012年10月1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徐小宾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徐小宾,女,1984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村。与申请人马灿灿、马梦晗、马浩博、马博艺系母子、母女关系,与申请人王秋菊系婆媳关系。2012年10月徐小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小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小宾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小宾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已三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五申请人作为徐小宾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徐小宾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徐小宾为失踪人。二、指定王秋菊为徐小宾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郭合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然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