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玉江、陈从英等与陈万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370-2号原告:沈玉江,男,生于1952年12月2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陈从英,女,生于1955年9月2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刘贞,女,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沈某,男,生于2006年7月2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谢如成,男,生于1967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陈从莲,女,生于1969年2月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李燕,女,生于1989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谢某,女,汉族,生于2012年12月12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陈典云,女,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谢燕,女,生于1993年12月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谢某甲,男,生于1999年12月1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陈教华,男,生于1955年12月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吴永会,女,生于1959年6月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李正飞,女,生于1988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陈某,男,生于2014年2月7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被告:陈万全,男,生于1985年2月1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光明街168号。代表人:白益华,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江、陈从英、刘贞、沈某,谢如成、陈从莲、李燕、谢某,陈典云、谢燕、谢某甲,陈教华、吴永会、李正飞、陈某与被告陈万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告陈万全所有的鄂fbl817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370-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原告方提供的财产保全的担保人丹江口市翱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赵路东侧幸福小区1号楼1单元601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丹房预鄂字(2013)06号,面积为174.92平方米)予以查封。现因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万全所有的鄂fbl81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丹江口市翱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赵路东侧幸福小区1号楼1单元601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丹房预鄂字(2013)06号,面积为174.9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迪审判员姜永波人民陪审员王忠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鲜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