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春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苏学珍与周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珍,周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春民初字第27号原告:苏学珍,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成立,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周敏,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刘经伦,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学珍诉被告周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学珍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学珍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学珍负担。审 判 长 邹华彬审 判 员 黄 辉代理审判员 黄燕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汝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