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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99-2号。法定代表人:牟华芳,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敬琳,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博新路东侧(与永安镇经二路交叉口东南)。法定代表人:孙长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钧,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丽,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80元,减半收取24590元,由原告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卫东审 判 员  陈晓彦人民陪审员  高风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重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