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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北执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靳洛白诉颜红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洛白,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执字第001-1号申请执行人:靳洛白,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县。被执行人:颜红,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靳洛白诉颜红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05)北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0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红名下人民币36911元或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