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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霞、黄赛云与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黄赛云,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李霞,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黄赛云,女,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赖庆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邹尚芳,系公司职员。原告李霞、黄赛云诉被告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霞、黄赛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霞、黄赛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蓓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光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