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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诉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英与被申请人刘正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英,刘正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诉保字第10号申请人陈英,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生。被申请人刘正松,男,汉族,1981年8月2日生。申请人陈英与被申请人刘正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苏HB83**号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刘正松所有的苏HXXX**号轿车一辆。二、查封陈春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某某XX幢某单元X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合变字第××号,丘号:07XXXX95-XXX-X)。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于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