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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张素青与张福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素青,张福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青,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刘占齐,焦作市马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香,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康小根,男,195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系原告丈夫。上诉人张素青因与被上诉人张福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马村区人民法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素青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素青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素青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素青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香代审判员 田 亮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