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光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光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夫妻共同债务3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