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瑞与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瑞。被申请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龙庵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后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后力。淮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李瑞与被申请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借款合同仲裁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将申请人李瑞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瑞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