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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高爱文与韩荣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文,韩荣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高爱文,居民。被执行人韩荣跃,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爱文与被执行人韩荣跃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爱文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衍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