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一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光旭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衡水康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衡水康泰运输有限公司,杨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旭。委托代理人:李海涛,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楼**楼**楼。代表人:杨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京衡北大街花园段**号。法定代表人:叶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卫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彦华,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上诉人刘光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康泰运输有限公司、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吕国仲审判员 李永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