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江铧诉峨边仨和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铧,峨边仨和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李江铧,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峨边仨和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顺河街15号。法定代表人骆相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铧诉被告峨边仨和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江铧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铧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江铧负担。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觉尔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