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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牟喜兰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喜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0号罪犯牟喜兰,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喜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6年10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2月21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10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牟喜兰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牟喜兰在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牟喜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喜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