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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季文花与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文花,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郝兴华,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季文花。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西河村。法定代表人郝兴华。被告���兴华。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郝兴富。委托代理人卜祥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文花诉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郝兴华、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王立文人民陪审员  房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