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封先田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封先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238号罪犯封先田,男,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作出(2012)横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封先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以(2012)饶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封先田在二0一二年八月至二0一四年十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二次,单项表扬六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封先田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封先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封先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一一年四月九日起至二0二四年十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