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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48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陈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金武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已于2012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