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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贾玉明与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玉明,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玉明,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冉华维,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佩贞,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健,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海辉,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上诉人贾玉明诉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听证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4)济阳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组织听证的科信达名仕城项目规划许可,因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项目单位需重新调整方案,至今项目单位未申报新的工程规划方案,因此,被上诉人不受理上诉人的听证申请,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原审法院开庭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明 霞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