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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第一推动(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推动(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318号原告:第一推动(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德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冰,本单位地产事业部经理。被告: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推动(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推动(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第一推动(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