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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岳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岳某。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