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岳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岳某。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