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毛某诉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4号原告毛某,女,199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赵某,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强与被告尹晓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书玲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