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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韩国利与张文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国利,张文华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利,个体户,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振民,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华,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雨民,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国利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韩国利及其委托代理王振民、被上诉人张文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雨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吴秀琴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蕴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