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韩国利与张文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国利,张文华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利,个体户,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振民,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华,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雨民,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国利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韩国利及其委托代理王振民、被上诉人张文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雨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吴秀琴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蕴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