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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曹某甲,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曹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9月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曹某乙。由于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爱好喝酒、赌博,并且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原告左手无名指被被告多次折伤,至今变形不能复原,遇冷水就疼痛难忍。被告还懒惰��性,不去上班挣钱,经常变卖家中财产,卖了钱就去喝酒赌博,回家后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身上经常遍体鳞伤,青一块紫一块,虽经村委会及家族长辈多次调解都没有好转。原告对这个家充满恐惧,经常提心吊胆,生怕被告不知什么时候无缘无故找理由暴打原告。对儿子被告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从儿子出生到现在,被告没有抚养过儿子,都是原告一个人省吃俭用挣钱供养儿子。面对被告的暴力,原告精神上受到了严重打击,经常精神恍惚,无数次想过自杀,以死来解脱自己。在2010年8月儿子曹某乙去外地上高中,不能经常回家,原告一个人不敢和被告生活,于是离家去了石家庄,从此开始了和被告长达四年多的分居生活。到现在为止,原告对被告已无半点感情,早已没有和被告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某乙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0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为原、被告的结婚证。被告曹某甲答辩称:原、被告自××××年××月相识,恋爱,××××年冬举办了婚礼,相识到结婚两年多,不能说婚前互不了解。谁家碗勺不相碰,孤掌难鸣,责任不能归一,在此无论言语还是行为上,无意中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深表遗憾。被告断断续续8年的教学历程之后,打过工盖过房,只可惜没有稳定的工作。儿子上学花费上,夫妻不分你我。在原告去石家庄教学后,聚少离多是现实,但不是分居。不要给离婚找太多的借口,要有真实的理由,不离不弃被告会坚持到最后。女人要会相夫教子,不要因为原、被告的失误影响了儿子的前程。被告希望原告冷静思考,但切记,羊群里不要相信狼,菜地里不要相信羊。无论什么事一定要拨云见日,洞悉事实的真相,后悔的种子太可怕了,不要种下它,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曹某甲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曹某乙,现已成年。原告称离婚的主要理由是:1、被告挣不了钱,不能养家,2、被告经常为琐事殴打原告,所以自2010年原告外出到石家庄打工,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家里有什么事都是与被告父母联系,从未与被告联系。即使过年过节回来也不和被告在一起。对此,原告庭上未与否认,当庭对自己的错误向原告表示歉意。被告称挣不了钱是因为做生意赔了。2010年原告去石家庄打工,并不是分居,前年被告妹妹结婚,原告回家,见到被告就说买双靴子吧,明天得穿。我们两个打过架,生过气,但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陈述有夫妻共同财产,即卖出家里的地有30000多元,在被告父亲那里存着,被告承认卖地有30000多元在他父亲那里,但孩子上学等已经花费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诉辩,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被既是同学,又经自由恋爱结婚,有着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双方自××××年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共同生活时间长,且生育了一个儿子,说明婚后感情也较好。原告离婚的主原因原告称是因为被告有时酒后打原告,对此,被告当庭向原告表示悔改,并请求原谅。双方的分居时间原告称已有四年多时间,被告否认,被告认为原告去石家庄打工,不是分居,过年过节原告都回来。原告未有其他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无法认定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对被告以前酒后殴打原告的行为应予批评,原、被告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芳审 判 员  李智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原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