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刘宏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位同居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与被告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伟于2015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