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曹某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马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尼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