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袁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57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付三元,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袁某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历二队其经营的商铺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赌博,并从中牟利,共接受投注“地下六合彩”七期,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2014年9月9日,民警对该商铺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袁某、参赌人员黎某,起获赌资3232元、投注单19张(投注金额共503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结合被告人袁某聚众赌博的情况及其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其有正当职业及合法收入,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被羁押七个多月,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七天内量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有经��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黎某的证言、对被告人袁某的辨认笔录及对六合彩投注单、投注地点的照片指认;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对参赌人员黎某的辨认笔录及对起获的现金、投注单、作案地点的照片指认;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袁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赌资323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投注账单19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丽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韵玲曾敬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