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吉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吉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284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吉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周琴,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住所地温宿县。法定代表人:胡厚广,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法定代表人:胡德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吉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市吉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吉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吉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吉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 曹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