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小利与重庆渝园春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利,重庆渝园春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林小利,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邓明珠,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园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郭利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利与被告重庆渝园春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利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小利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