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又平申请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又平,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又平,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中民三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河沙款247374.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执行立案费3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沪昆客专湖南段第四项目分部的银行存款260574.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