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费县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与钱雷、蔡忠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县易达投资有限公司,钱雷,蔡忠秋,刘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费县易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涛,经理。被告钱雷,居民。被告蔡忠秋,居民。被告刘奎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雷、蔡忠秋、刘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万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收入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雷、蔡忠秋、刘奎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及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庆利审判员 姚子团审判员 常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