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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行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罗仲刚与金沙县禹谟镇人民政府林地行政处理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行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罗光跃,男,汉族。被申诉人:金沙县禹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金沙县禹谟镇。法定代表人龙玉华,女,系该镇镇长。第三人:丁永忠,男,汉族。原审原告:罗仲刚,男,汉族(已于2013年10月8日死亡)罗仲刚与金沙县禹谟镇人民政府林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黔金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罗仲刚之子罗光跃对该判决不服,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毕检民(行)监(2014)52240000019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黄兴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