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述珍与李绍波、孙世升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述珍,李绍波,孙世升,莒县安达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赵述珍。被执行人李绍波。被执行人孙世升。被执行人莒县安达车队,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城区西环路城阳镇孙家庄。法定代表人马钦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述珍与被执行人李绍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坊交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扣押了被执行人孙世升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各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潍坊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世升所有的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500元,并于2015年3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世升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王宏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