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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马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高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俊健 搜索“”